(2017)皖0603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尹虎与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虎,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1355号原告:尹虎,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黄涛,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尹虎与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黄涛偿还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用由黄涛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黄涛向尹虎借款3万元,尹虎数次向黄涛催要,黄涛拒不偿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黄涛未作答辩。尹虎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涛未到庭进行质证,经审查,尹虎提交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刘芳亚证明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日,黄涛向尹虎借款3万元,尹虎(出借人)与黄涛(借款人)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尹虎交付现金3万元给黄涛。借款到期后,黄涛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尹虎出借给黄涛3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黄涛作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还款,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借款利息问题,尹虎自认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黄涛按月息3%支付了部分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黄涛在该期间支付的利息利率标准未超过年利率36%,本院不再折抵后期利息及借款本金,本案中尹虎未主张利息,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虎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黄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雪薇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人民陪审员 彭庆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