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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烨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郭炎峰,马伟仪,陈日波,梁月桂,陈少兰,邓绮飞,陈淑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169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注册号:440681000001060。负责人:钟炳燊。被执行人: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6区中三路05、07号,注册号:440681000113216。法定代表人:郭炎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雄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13-1号欧浦钢铁交易市场FG1-22,注册号:440681000105257。法定代表人:马伟仪。被执行人: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工业区十二号地之一B座西101,注册号:440681000101211。法定代表人:陈日波。被执行人:郭炎峰,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马伟仪,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日波,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月桂,女,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少兰,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绮飞,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淑妍,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郭炎峰、马伟仪、陈日波、梁月桂、陈少兰、邓绮飞、陈淑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清偿流动资金贷款本金4466843.46元及罚息(截止至2014年8月11日的罚息为91803.61元;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466843.4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6%计算);2.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只能就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二座907房、908房(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21号)房产价值超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且不超过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4500000元及其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雄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郭炎峰、马伟仪、陈日波、梁月桂、陈少兰、邓绮飞、陈淑妍对被告佛山市达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26638.6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金红日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中有存款7595.99元,已支付至申请人;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淑妍在顺德有房产五处,分别是位于佛山市顺德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E座901(产权证号:71××73)、位于佛山市顺德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成第2栋首层03A仓、03B仓(产权证号:0312033613、0312036248)、位于佛山市顺德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一路1号金河水岸2A栋2108、2C栋2108(产权证号:0311076600、0311086879),上述五处房产均由(2015)佛顺法执字第3996号案件进行处理,本案仅需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即可;被执行人邓绮飞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三处房产,分别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88号3区八十座(产权证号:01××05),该房产被本院以(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492号案件首查封,并以(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378号进入执行;位于佛山市顺德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一路1号金河水岸C288号汽车位(产权证号:03××15)及金河水岸2B栋2001(产权证号:03××53)的两处房产已由本院(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378号进行处理,本案仅需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即可;被执行人陈少兰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八处房产,分别是位于禅城区××区××房(产权证号:01××19)、910房(产权证号:01××13)、911房(产权证号:01××14),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3区地下一层停车场D1S49号(产权证号:01××27)、D1S50号(产权证号:01××28),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3区六十座(产权证号:01××20),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3号3座六十座(产权证号:01××20)、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3区六十座地下室D01号(产权证号:01××14),上述七处房产均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13-1号案件首查封;位于顺德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城第3栋01仓(产权证号:03××98)被本院以(2015)佛顺法执字第1427号案件进行处理,本案仅需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即可;被执行人陈日波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五处房产,分别是位于禅城区××区××房(产权证号:01××93)、904房(产权证号:01××25)、905房(产权证号:03××90)、906房(产权证号:01××78),上述四处房产均被他案首查封;位于顺德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城第2栋首层09仓(产权证号:03××87)被本院以(2015)佛顺法执字第3996号案件进行处理,本案仅需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即可;被执行人马伟仪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四处房产,分别是位于禅城区××区××房(产权证号:01××65),该房产被本院以(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378号案件查封;位于顺德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北中心车库CW027号小车位(产权证号:03××18)、位于顺德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怡乐路乐然居景熹阁702房(产权证号:16××38)、位于顺德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三乐东路6号美的新海岸花园128号商铺(产权证号:03××34),上述三处房产均被本院以(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378号案件进入处理,本案仅需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即可;被执行人郭炎峰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四处房产,分别是位于禅城区××区××房(产权证号:01××20)、908房(产权证号:01××21),位于高明区××街道××路××街××号(产权证号:10××97),上述三处房产均被他案首查封,且均已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位于顺德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顺联机械城第2栋首层12仓(产权证号:03××85)被本院以(2015)佛顺法执字第1427号案件进行处理,本案仅需在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即可;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登记有车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7595.99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贷款本金4466843.46元以及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9042.66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16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慧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