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范力、郑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范力,郑守峰,黄文俊,张银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7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负责人:徐峻,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晨,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微贷中心客户经理。被告:胡范力,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郑守峰,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黄文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张银凤,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范力,郑守峰、黄文俊、张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