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3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洪才、张井发等与张养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才,张井发,张小宋,李玉成,刘保云,张养帅,夏建斌,嘉祥县冠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372号之二原告:张洪才,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张井发,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张小宋,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李玉成,男,193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刘保云,女,193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养帅,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夏建斌,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嘉祥县冠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梦莹,经理。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科苑路与红星东路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7582771502。负责人:孔祥军,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红星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80763243W。负责人:张丽闽,经理。原告张洪才、张井发、张小宋、李玉成、刘保云与被告张养帅、夏建斌、嘉祥县冠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才、张井发、张小宋、李玉成、刘保云撤回对被告张养帅、夏建斌、嘉祥县冠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张洪才、张井发、张小宋、李玉成、刘保云负担。审判员 高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