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江、林建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江,林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财保32号申请人:龙江,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申请人:林建波,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人龙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建波所有的牌照为浙B×××××的轿车(查封价值为5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建波所有的牌照为浙B×××××的轿车(查封价值为50000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龙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