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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秀兰、孙长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孙长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长刚,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7号华电热力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9075B。负责人宁方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0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