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小星与新蔡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星,新蔡县建筑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33号原告:王小星,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德,系原告王小星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地址:新蔡县文化路中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东2层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2006T。法定代表人:李国武,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军,1972年12月10日生,新蔡县。系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勤,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星与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星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小星负担。审判长 周明春审判员 王志伟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