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30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30执3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系韩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系吴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韩某某、张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赔偿因砍伐韩某某、张某某位于椿树湾、毛家沟林木的损失10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李某某已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已于2017年7月28日将案件款1000元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30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海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雷兆财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