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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日锦与苏坚炀、吴寒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日锦,苏坚炀,吴寒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038号原告:吴日锦,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友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苏坚炀,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吴寒静,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日锦诉苏坚炀、吴寒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日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日锦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日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52元,减半收取4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日锦负担。审判员仇丽君二〇一七年七���二十八日书记员孙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