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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月与被告成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成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043号原告:刘月,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岭,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国强,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刘月与被告成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月负担。审判员  祝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