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月与被告成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成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043号原告:刘月,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岭,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国强,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刘月与被告成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月负担。审判员 祝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