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风志与李宝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风志,李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68号申请人:姚风志,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李宝峰,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城县。申请人姚风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李宝峰向其借款200000.00元未还为由。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宝峰在宁城农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额为200000.00元。由于保全财产不存在,无法进行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风志撤回保全。案件申请费1520.00元,退回申请人姚风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