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11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碱巴拉荒管理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碱巴拉荒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911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孙战,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佟兴伟,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晓松,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碱巴拉荒管理委员会,地址碱巴拉荒村法定代表人黄波。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阜国土资土执罚字[2016]直15号行��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执行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碱巴拉荒管理委员会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出租30年,每年租金6000元,共计租金180000元,承租方已将租金全部支付。出租面积为15467.4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2240.74平方米。地类为未利用地,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1、改正违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18000元,共计198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违法线索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3、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4、现场勘测笔录复印件一份;5、图的复印件一份;6、地类说明复印件一份;7、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8、立案呈批表复印件一份;9、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复印件一份;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12、国土资源法律文书呈批表复印件一份;1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各一份。本院认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阜国土资土执罚字[2016]直15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且被执行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碱巴拉荒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改正违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此项由阜新市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并处行政罚款18000元,共计19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方明人民陪审员 李 盟人民陪审员 于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