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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18胡劲涛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劲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劲涛,曾用名胡鑫,男,1987年11月11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2月12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劲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苏03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劲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劲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劲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胡劲涛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劲涛撤回上诉。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梅审 判 员  王红卫审 判 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瑶书 记 员  赵峰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