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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谭玉兰与李汇、李鸿、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兰,李汇,李鸿,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87号原告:谭玉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闵,钟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汇。被告:李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湖北能源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张福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谭玉兰诉被告李汇、李鸿、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谭玉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鸿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谭玉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鸿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兰撤回对被告李鸿的起诉。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