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4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翟佳敬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佳敬,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802号原告:翟佳敬,女,200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法定代理人:翟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中心写字楼19、20层。负责人:赵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英,平安人寿邯郸中心支公司员工。翟佳敬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翟佳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佳敬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翟佳敬负担。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