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文化北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22768581-9。法定代表人:徐占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广,男,1970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瞿靖镇马寨村6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003230655。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16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负担案件申请费222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报告财产,经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