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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X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XX,王X,兰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白XX,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X,女,1980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兰XX,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XX,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白XX与王X、兰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2016)京0112民初253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兰XX、李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白XX亦未向我院提供王X、兰XX、李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5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兰雅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