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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晓凤、罗杰诉被告李娜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晓凤,罗杰,李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6313号原告:闫晓凤,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罗杰,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娜,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晓凤、罗杰诉被告李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闫晓凤、罗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晓凤、罗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晓凤、罗杰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晓凤、罗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