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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蒋隆元诉被告彭秀、彭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隆元,彭秀,彭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982号原告:蒋隆元。被告:彭秀。被告:彭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隆元诉被告彭秀、彭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蒋隆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隆元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蒋隆元承担。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