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蒋隆元诉被告彭秀、彭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隆元,彭秀,彭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982号原告:蒋隆元。被告:彭秀。被告:彭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隆元诉被告彭秀、彭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蒋隆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隆元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蒋隆元承担。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