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浩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浩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562号原告: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钟波,董事长。被告:王浩丞,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浩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