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开县港园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县港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573号原告: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C区华福路中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588049963H。法定代表人:刘斌彬。被告:开县港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渠口镇钦云村5社。法定代表人:何现平。原告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港园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6-13立案。原告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