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磐石市兴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启亮及赵赫、平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磐石市兴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原磐石市吉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孙启亮,赵赫,平玉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兴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原磐石市吉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平玉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启亮(曾用名孙兵),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赫,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审被告:平玉权,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上诉人磐石市兴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启亮及原审被告赵赫、平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磐石市兴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磐石市兴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兴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0元,由上诉人磐石市兴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