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禹海燕与齐乃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禹海燕,女,汉族,1980年1月1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齐乃存,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禹海燕与齐乃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禹海燕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并于2017年2月20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即由被执行人齐乃存偿还申请执行人禹海燕借款46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75元、执行费590元。但因被执行人齐乃存不知去向,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齐乃存居住地寻找其下落,但均未能找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齐乃存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禹海燕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齐乃存的下落及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