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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3刑初65号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馆陶县,汉族,农民,文盲,馆陶县人,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志国、张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向闫某2等人谎称其姐夫的战友在邯郸市宇泰驾校当教练,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包过。通过闫某2介绍,姚某某骗取许某111500元、闫某12650元、柴某现金1000元以及李某17000元,共计22150元,赃款已挥霍,2016年6月14日退还李某1价值3650元的小麦,其余资金无法归还。被告人姚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提请本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向闫某2等人谎称其姐夫的战友在邯郸市宇泰驾校当教练,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包过。姚某某通过闫某2介绍,骗取许某111500元、闫某12650元、柴某现金1000元、李某17000元,共计22150元,上述赃款已挥霍。2016年6月14日,姚某某以价值3650元的小麦退还李某1损失,其余资金未能退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5年6月14日,闫常云和二桥问其办驾驶证吗,包过,三个月至半年驾驶证就出来了,包过费用10000元,早晚让其去邯郸一趟就可以了,具体什么时间去,让听通知。其先后两次给了二桥7000元钱,等了三个月一直没有给其打电话。之后,二桥总是以各种理由向后推脱。直到今年过麦的时候,其和闫常云等人去了二桥家,将他家价值3650元钱的麦子给拉走了,二桥的父亲给其打了一张单据,其和闫常云将二桥的豪爵125摩托车骑回家了。(2)被害人柴某陈述,去年5、6月份的一天闫学云和一名男子到其的化妆品店里,闫某2介绍那名男子叫姚某某,姚某某说他在邯郸驾校里有熟人,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就同意了。姚某某说不用其管,可以把她原驾校报名的手续转到邯郸。过了几天,姚某某拉着其和闫某2到了邯郸高速南口西路北的一个驾校,姚某某说他姐夫的一个战友在那个驾校上班,保证没有问题,其就相信了。过了几天,姚某某说过科一要1000元钱,当时闫某2也在场,其给了姚某某1000元现金。又过了几天姚某某说科一过了。后来原驾校又打电话让其参加科一考试,其问姚某某怎么回事,他说不用管。又过了一段时间,姚某某带着其到邯郸的那个驾校练了练车,后来姚某某说等科四过了一块拿钱。在姚某某给其办证的过程中原驾校打了好几次电话问为什么不参加考试,就想到姚某某是骗子了。2015年7月的一天,姚某某说驾驶证下来了,给了其一个驾驶证,其不相信是真的。就给姚某某打电话,说驾驶证是假的,让他退钱,他说保证是真的,过了几天又给他打电话,给他说找人查了就是假证,让他退钱,他答应给退钱,后来他的手机联系不上了。后来其就在原驾校参加考试,今年8月2日其的驾驶证才下来。(3)被害人闫某1陈述,2015年6、7月份的时候,其和闫某2在一起的时候,闫某2说他的一个熟人能办驾驶证,不用考试就能出证,其说丈夫正好想办驾驶证,也没有时间考试,就想通过他办一个。过了几天,闫某2领着姚某某到其家,姚某某说他姐夫的战友在邯郸的一个驾校里,不用考试就能出证,价钱是10000元。过了几天,姚某某说去驾校报名,给要了500元钱。又过了一段时间,姚某某说过了一关了,再要1000元钱,又给了他10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姚某某说第二关也过了,要了1150元钱。到去年8月份的时候,姚某某又要钱,其说等驾驶证出来后,到交警队核实一下,如果是真证一次性付清,姚某某说行。后来证一直办不下来,再后来就联系不上姚某某了。(4)被害人许某1陈述,2015年8月20日,其通过崔某认识了姚某某,就问姚某某,其C本驾驶证增加到B本驾驶证需要多少钱,姚某某说你这种情况不经过考试的话,需要花一万两千元。这时崔某对姚某某说能便宜点吧自己人,姚某某才说拿一万一千五百元吧。第二天(2015年8月29日)十四时许,其给姚某某打电话,让姚某某往其门市上来,姚某某和崔某在当天晚上十九时许来到其门市上,其就拿出了一万一千五百元钱交给姚某某了,其还让崔某写了一份保证书,让姚某某在上面签了名。保证书的内容是:今收到许某1现金11500元整(C本增B本)六个月之内证出来,如果未拿到证件姚某某自认陪许之光15000元整,特此证明!下面就是姚某某的亲笔签名,还附带了姚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钱的当天是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崔某写的时候是按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写的,说是好记。之后过了有两个多月吧,在二0一五年十一月份的一天,其给崔某打了一个电话,问崔某什么时候能有信,其不放心,让他问问姚某某能让其去他说的驾校看看去不。然后第二天上午姚某某就带着其和崔某来到邯郸市南高速口西行200米,位于邯大路北侧的一个驾校里,这个驾校的名字好像是叫什么泰,记不清了。到了这个驾校之后,姚某某就带我们在驾校内转了转就回去了,也没有带我们接触驾校的人,就这样等了六个月的期限后,证还是没有下来,其就去找姚某某,姚某某说正办着呢,已经过了两关了,很快就能下来。到今年4月份的时候其再给姚某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电话一直是停机。其还去他家找过他几次,他都没在家,姚某某的母亲说姚某某出门了,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2、证人证言(1)证人闫某2证明,在2015年4月份,其接到姚某某的电话,说想认识一下,以后有机会合作一些生意,就是这样认识了姚某某。2015年5月份,其和姚某某、柴某在一起吃饭的过程中,姚某某说他在邯郸一个驾校里有人,办C本驾驶证是一万块钱,不用考试就能拿到驾驶证,让帮他介绍客户,还许给办成一个给二百元提成。其刚开始不相信,就要求姚某某带着柴某去那个驾校看看,姚某某就开车带着其和柴某来到邯郸市南环路上一个叫宇泰驾校里,还说他姐夫的一个战友在这里上班,其就相信了,回来后就开始帮姚某某介绍客户了。2016年6月份,其先后给姚某某介绍了三名客户,分别是闫某1、李红志和柴某,由于这三人不太相信姚某某,其就跟姚某某商量先给姚某某一部分钱,剩下的等驾驶证办下来后在付清余款。闫某1交了2050元、李红志交了6000元、柴某交了1000元,这三人给其钱的时候,让姚某某给打的收到条,他们双方都签上名字后,在由其转手把钱交给姚某某的,一共交给姚某某了9050元。后来姚某某私下里又找闫某1和李红志各要了1000元钱。当时姚某某承诺三个月后就能下证,但是等到三个月后多次给姚某某打电话,姚某某每次都说正办着,直等到2017年3月份姚某某还没能把驾驶证给办下来,就有点着急了,就找姚某某要钱,姚某某搪塞说他自己手里没钱让等等。其就找到姚某某家里,姚某某的父亲让拉走了3000斤麦子,大约价值3100元,后来其多次去姚某某家要钱的时候,他们就不给了,姚某某也不回家了,打电话也不见面,后来听说他还欠了别人的钱,其害怕姚某某是跑路了,就来派出所报案了。(2)证人贾某1(邯郸宇泰驾校教练)证明,去年夏天的时候,有馆陶县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年轻男子,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两个女的过来的,只有一个女的练车了,那女的三十岁左右,不知道叫什么。(3)证人崔某证明,2015年8月份,因为要办理驾驶证,其通过闫某2介绍认识了姚某某。其找姚某某办证的时候,姚某某告诉其,得先交六千元钱,其当时信不过姚某某,其就跟姚某某说你先给其办证,等证下来后,其再给你钱。姚某某当时同意了,但是让其帮他在微信上发发信息,介绍客户,作为交换条件,所以其就在微信上发办证消息,许某1就通过微信联系了。2015年8月29日晚上十九时许,其接到姚某某的电话,姚某某说他在许某1小区门口鸭蛋购销门市里,说许某1今天要给他钱,说让其去当个证人。其来许某1门市后,许就拿出了11500元现金准备交给姚某某,其就赶忙对许某1,让他给你打个条,上面写上多长时间能办出来,如果办不出来,他赔你多少钱。最后是让其写的保证书,上面有姚某某的签名。保证书的内容是:今收到许许某1现金11500元整(C本增驾B本),六个月之内证出来,如果未拿到证件姚某某自认赔许某115000元整,特此证明,然后下面就是姚某某的签名。结果在半年后(2016年2月份),满六个月到期后,姚某某没能给许某1办成,其就给姚某某打电话,姚某某的电话停机了,其就带着许某1到姚某某的家中找姚某某,他父母说姚某某好几天前就出门了,就让许某1来派出所报案了。3、书证(1)受案登记表在卷。(2)姚某某、闫某1、柴某等人户籍证明信及在卷。(3)邯郸市宇泰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两份,证实该驾校自2014年至今无姓名为王某某1(音)、王某某2(音)、王某(音)、王某某3(音)的教练和其他工作人员。经查询,李某1、崔某、许某1、柴某、武某五人未在其驾校报名参加驾驶证考试。(4)馆陶县公安局王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姚某某的供述,其所民警经走访调查,大名县栗庄村无叫王某某1(柱)的人。经户籍系统查询,大名县无叫王某某1(音)的人,叫王某的有两个人,与姚某某供述的年龄等特征不相符,经调查已排除。(5)馆陶县公安局王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姚某某给柴某办理的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130401381657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的柴某驾驶证档案编号为130401754024的驾驶证不符,为假证。(6)邯郸银行馆陶支行、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银行馆陶支行、工商银行馆陶支行、农业银行馆陶支行出、邮政银行馆陶支行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附件,姚某某没有符合转账条件的记录。馆陶县公安局王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姚某某供述,在邯郸银行柜员机上转账给王某某1,经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无法根据汇款人姚某某的信息查询转账记录。(7)馆陶县公安局王桥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办案民警在姚某某家中未找到姚某某的驾驶证。经查询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系统,截止到2017年6月5日,未查询到身份证号为130433198505211511机动车驾驶证信息。(8)到案经过,证实姚某某被民警在家中传唤至派出所,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逃跑的行为。(9)证明材料,证实姚某某无违法犯罪行为,现实表现一般。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在卷。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2016年8月26日12时15分至20分,民警找到宇泰驾校教练贾某1,其陈述2015年夏天馆陶县的一名男子领着一名女子通过其在宇泰驾校练车,不知道该男子姓名,见了能认出来,侦查员将不同男子的10张照片编1-10号无规则排列在打印纸上,经两次辨认,贾某1辨认出姚某某就是上述的男子。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系坦白,退还部分钱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刚审 判 员  李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