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长虹中学、李佳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长虹中学,李佳霓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80号申请人:武汉市长虹中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新千家街***号。法定代表人:牛安民,该中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湖北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佳霓,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武汉市长虹中学与被申请人李佳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07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长虹中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长虹中学撤回���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长虹中学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长虹中学负担。审判长 陈蔚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诗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