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邓世斌邓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邓世斌,邓小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095号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屏路183号(体育馆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0312704F。法定代表人:廖明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勇,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琴,该行职工。被告:邓世斌,男,1956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小容,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邓世斌,邓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邓世斌,邓小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