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太平、黎承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太平,黎承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杜太平,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南丹县。被执行人:黎承将,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布依族,六寨镇中心教师,现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杜太平与被执行人黎承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承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太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请求被执行人黎承将偿还借款本息66662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34元。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91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黎承将的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黎承将有工资收入,但被执行人黎承将工资收入已被另案每月提取2000元,尚未执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黎承将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1执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华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