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梅校圣与肖吕田、肖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校圣,肖吕田,肖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梅校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肖吕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肖永青,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梅校圣与肖吕田、肖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法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永青名下所有的皖BYH2**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员汪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