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美璇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燕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燕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05号原告:程美璇,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程浪,系原告之父。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号旺座国际*座**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9027582-0。负责人尹西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燕鹏,男,汉族。原告程美璇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燕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程美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美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美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美璇负担。审判员 韦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