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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美璇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燕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燕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05号原告:程美璇,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程浪,系原告之父。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号旺座国际*座**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9027582-0。负责人尹西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燕鹏,男,汉族。原告程美璇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燕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程美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美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美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美璇负担。审判员  韦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