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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文执补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与王海港、孙秀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王海港,孙秀丽,曲向阳,王迎红,黄伟,姚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威文执补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代表人:丛培允,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海港。被执行人:孙秀丽。被执行人:曲向阳。被执行人:王迎红。被执行人:黄伟。被执行人:姚中良。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海港、孙秀丽、曲向阳、王迎红、黄伟、姚中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