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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宗平、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宗平,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董宗平,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静,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7280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班 浩审 判 员 惠 耘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茂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