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罪犯温帅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帅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刑更73号罪犯温帅督,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帅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2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温帅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帅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温帅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帅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地审 判 员 喻 莉人民陪审员 玉扁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剑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