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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行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终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骥,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双,局长。上诉人马骥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行初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马骥主张他人利用投毒、针刺、毒气麻醉、遥控实验等特殊技术侵害其身体,实施犯罪行为,其多次要求公安局刑警中队立案侦查,始终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原告马骥要求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骥的起诉。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2017年1月4日被衡水周围血管病医院孙万才通过寄信方式投毒始而引发本案发生。接着以跟踪、针刺、毒气麻醉、遥控搜索、盗窃、不明射线照射、刺入多种不明物质等等,对我体内几乎所有脏器进行实验和破坏,致使我身体受到极大伤害且发生巨大变化,并致我患有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案发后开始并无数次向新华分局刑警五中队报案,刑警五中队受理报案后仅仅询问了相关案情,刑警五中队及新华分局既没有告知不受理该案,也没有给出任何说明,同时也未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新华分局及有关刑警队的行为是严重失职和行政不作为。新华区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二审期间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骥主张他人利用投毒、针刺、毒气麻醉、遥控实验等特殊技术侵害其身体,实施犯罪行为,其多次要求公安局刑警中队立案侦查,始终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上诉人马骥要求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行为有异议,应按照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原审裁定驳回原告马骥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马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亚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