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东阿县水务局、王庆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阿县水务局,王庆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阿县水务局,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23号。法定代表人:张运刚,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登洋,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伟,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东阿钢球厂职工,住东阿县。上诉人东阿县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庆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阿县水务局上诉请求:撤销(2016)鲁1524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追偿权纠纷,基于上诉人垫付购房款事实。该垫付事实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被上诉人王庆伟辩称:上诉人的起诉既非法院主管范围,又错列被告,而且其诉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东阿县水务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垫付的购房款1032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被告购买了原告东阿县水务局家属楼(水韵小区)楼房一套。2016年1月份,山东省审计厅对房改后聊城市建购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发现了原告单位垫付的款项,责令原告限期整改。原告遂向被告送达了催款通知书,被告未予交纳。审理期间,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涉案楼房系原告单位当时集资建房,带有福利性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综上,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东阿县水务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争议系由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引发,故一审法院认为东阿县水务局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东阿县水务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家红审判员 张绍方审判员 石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银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