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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黄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黄霞萍,毛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县学街37号一层、三层。法定代表人:童刚良,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霞萍,女,1971年5月26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毛朝阳,男,1968年9月2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霞萍、毛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霞萍、毛朝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02执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