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941号原告张某,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代理人吴春林,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方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吉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