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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941号原告张某,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代理人吴春林,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方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吉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