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章民与安阳市宽窄巷第一府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章民,安阳市宽窄巷第一府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149号原告:郭章民,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新市。被告:安阳市宽窄巷第一府火锅店,住所地:安阳市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西南角。法定代表人:乔恒,该店总经理。原告郭章民与被告安阳市宽窄巷第一府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郭章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章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宽窄巷第一府火锅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章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原告郭章民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