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登峰与执行人王晓静、崔正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登峰,王晓静,崔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温登峰,男,生于1955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晓静,男,生于1976年12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崔正珍,女,生于1944年9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登峰与被执行人王晓静、崔正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