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登峰与执行人王晓静、崔正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登峰,王晓静,崔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温登峰,男,生于1955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晓静,男,生于1976年12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崔正珍,女,生于1944年9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登峰与被执行人王晓静、崔正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