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碧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碧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9刑初6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碧浪,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2日被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碧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阳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碧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朱碧浪在鹰潭市月湖区杏南小区巧遇并结识正在实施盗窃的彭丁祥(另案处理,网上追逃,下同),遂同彭某2一起实施盗窃,因未盗得任何物品,二人商定次日到万年县偷东西,由彭某2偷车,朱碧浪搭线,盗得东西卖掉赃款平分。2017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朱碧浪伙同彭某2窜至万年县陈营镇杨湾停车场创新家具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陈某1停放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22.9元)二人搭线将三轮摩托车骑至万年县上坊乡政府附近,并将该车留在此地。后二人继续窜至万年县陈营镇朱家村被害人彭某1家院子内,发现该院子车棚内停放多辆电动车,彭某2先将被害人彭某1的蓝色欧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5元)推出来,由朱碧浪搭线,朱碧浪搭好线时,彭某2将被害人胡某红枫牌电动车退出,彭某2把该电动车内的四个超威牌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拆下来放在偷来的欧派牌电动车上。二人骑着偷来的欧派牌电动车离开作案现场。期间,彭某2让朱碧浪在原地等他,彭某2窜至朱家村被害人朱某家门口的晒谷场上盗得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9.6元)。二人碰面后,分别骑车偷来的电动车和摩托车,途径万年县新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被巡逻的巡特警民警发现,后彭某2逃走,朱碧浪当场被抓。综上,2017年4月3日,被告人朱碧浪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92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机动车购买发票及购买相关手续证件、被害人陈某1、朱某、胡某、彭某1的陈述、被告人朱碧浪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碧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朱碧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朱碧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3、部分被害人财物经扣押后归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朱碧浪于2013年11月1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可从重处罚;5、被告人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碧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均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