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某、李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24号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56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吴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持有的河南明泽置业有限公司2400000的股权。申请人吴某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持有的河南明泽置业有限公司2400000的股权。二、查封担保人商丘七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蓝光路西侧秦燕路北侧第13幢,自北向南1层5号房,合同编号:0099178,位于商丘市梁园区蓝光路西侧秦燕路北侧第13幢自北向南1层6号房,合同编号0099171号的房产二栋,担保人商丘文勤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中原车程D区6栋8号门面,第13幢自北向南1-2层3号房,合同编号:0099177。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