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桂芬与任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芬,任春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6385号原告宋桂芬,女,1962年0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62********),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胜国屯。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胜国屯,1504506****。被告任春风,男,1975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1370484****。原告宋桂芬与被告任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桂芬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金昌独任审理,于2017年0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宋桂芬,被告任春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桂芬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好几年了,被告于2015年10月0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被告索要于2017年春节当天给了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春风辩称,2015年08月10日晚时许,原告找人把被告拉到五星村至民富村之间,在车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该借据金额为32,000元。被告没有向原告借钱,该借据是被告出具的。被告与原告合作外墙苯板胶,合作期间使用了原告的苯板胶价值32,000元,后来因为该胶的质量有问题,被告就不使用了,原告后期找到了被告出具借据。被告在今年春节给了原告5000元,现在确实欠原告货款27,000元整,原告现在起诉被告借款或货款,现在有困难,被告可以分期于2018年元旦给付原告10,000元,2019年元旦给付原告17,000元。案件受理费被告也愿意承担。原告宋桂芬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原告提供证据借据一份,证明2015年08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欠原告人民币32,000元整,后来被告还原告5000元,现还欠款27,000元。被告任春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任春风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任春风对该证据无异议,因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经原告购货和借款,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5年10月08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金额为32,000元。此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给付人民币5000元,原告再索要欠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芬与被告任春风之间欠款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同意给付,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系单方过错行为,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27,000元,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春风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宋桂芬欠款人民币2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475元,此款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