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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100号原告:胡某,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