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100号原告:胡某,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