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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云六、徐小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云六,徐小勤,徐德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32号申请人:范云六,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徐小勤,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徐德高,男,汉族,194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财保338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小勤、徐德高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