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牟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牟X,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X与牟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京0112民初242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牟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X亦未向我院提供牟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4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兰雅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