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626号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银泉南路九号康乐花园康泉阁D幢301号。法定代表人:林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向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2元,由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