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商小东、彭嘉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小东,彭嘉悦,赵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商小东。申请执行人:彭嘉悦。被执行人:赵艳涛。本院在执行商小东、彭嘉悦与赵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