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商小东、彭嘉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小东,彭嘉悦,赵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商小东。申请执行人:彭嘉悦。被执行人:赵艳涛。本院在执行商小东、彭嘉悦与赵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