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国利、郑志裕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利,郑志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国利,女,1967年3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到案,同月26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郑志裕,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到案,同月26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某、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左右某日、17日左右某日、23日左右某日,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在二人共同租赁的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东路某号师桥公寓某房间内,各容留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王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国利、郑志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国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郑志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乔 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