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凌云与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云,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崔小花,李鲁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139号原告:张凌云,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西夏庄村村南焦辉路西。法定代表人:崔小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西夏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李鲁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小花,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鲁胜,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云诉被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崔小花、李鲁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凌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张凌云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凌云负担。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