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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志军与被告闫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军,闫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939号原告:吕志军,男,1967男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天缘街4号楼3单元203室。被告:闫飞,男,20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北四家子乡榆树底。原告吕志军与被告闫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吕志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志军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