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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魏秀花与郭峰、郝学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非 诉 财 产 保 全 审 查 案 件 裁 定 书(2017)内0922财保21号申请人:魏秀花,女,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德县长顺镇移民*期。授权委托人:杨鑫,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德县长顺镇星光街二区。被申请人:郭峰,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新华街阳光华城。被申请人:郝学义,男,其他不详(车辆所有人)。申请人魏秀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峰驾驶的蒙J**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刘广珍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峰驾驶的蒙J**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并就地封存于化德县公安局交警队。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魏秀花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虹 来源:百度搜索“”